“裝(zhuang)船(chuan)前(qian)認證(Pre-shipmen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)(PVoC)”是肯(ken)尼亞(ya)(ya)標準局根據(ju)WTO規(gui)則取代過去“裝(zhuang)船(chuan)前(qian)檢驗(Pre-shipment Inspection)(PSI)”的(de)一項新(xin)措(cuo)(cuo)施(shi)。該措(cuo)(cuo)施(shi)規(gui)定所有進入肯(ken)尼亞(ya)(ya)的(de)商品(pin)必須證明符合肯(ken)尼亞(ya)(ya)的(de)標準或得到由ISO/IEC17025體系授權的(de) 實(shi)驗室、國際實(shi)驗室認可(ke)合作組織(the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-operation, ILAC)或國際檢驗機構聯盟(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spection Agencies, IFIA)簽發(fa)的(de)“產品(pin)測試證明”。此項措(cuo)(cuo)施(shi)旨在阻(zu)止(zhi)不安全和品(pin)質低劣的(de)商品(pin)進入肯(ken)尼亞(ya)(ya)市場。
納入“裝船前(qian)認證”的商品種(zhong)類(lei)包括:
1、所有二手產品,包括但(dan)不限于:
電子(zi)(包括電子(zi)裝置)和電器產品(包括家用電器)、摩托車(che)(che)、自行(xing)車(che)(che)、紡織品。二手輪胎,汽(qi)車(che)(che)零配件。
2、食品、農業產品,包括(kuo)但不限于:
包裝食品(pin),奶及奶制(zhi)(zhi)品(pin)、肉和肉制(zhi)(zhi)品(pin)、果汁、飲(yin)料(liao)(liao)、酒精飲(yin)料(liao)(liao)、油(you)脂、谷物、糖和糖制(zhi)(zhi)品(pin)、動物飼料(liao)(liao)。
3、化工產品,包括(kuo)但不限于(yu):
M/V輪(lun)(lun)胎(tai)、自行車輪(lun)(lun)胎(tai)、鉛筆(bi)、圓珠筆(bi)、橡(xiang)膠避(bi)孕套、紙和紙制品(pin)、肥皂和去(qu)污劑、鞋油、安全火柴、化肥、水(shui)凈化劑、水(shui)泥。
4、燃料和石油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(yu):
汽(qi)油(you)、石蠟、石油(you)和潤滑油(you)。
5、紡織(zhi)品,包(bao)括但不限于:
織物、服裝、紗線、毯(tan)子、室(shi)內裝潢用品(pin)、家具織物、碎布、地毯(tan)。
6、鞋(xie)(xie)類(lei),包(bao)括但不限于用(yong)以(yi)下原料(liao)所制鞋(xie)(xie)類(lei):
皮革、橡皮、塑(su)料、帆布或(huo)其他合成品。
7、玩具和兒童保育(yu)產品(所有類別),包括但不(bu)限于(yu):
洋娃(wa)娃(wa)、微縮和(he)仿(fang)真(zhen)模(mo)型
8、電(dian)子(zi)(包括(kuo)電(dian)子(zi)裝(zhuang)置)和(he)電(dian)器產(chan)品,包括(kuo)但不限(xian)于:
電(dian)(dian)子(zi)(包括電(dian)(dian)子(zi)裝置)和(he)電(dian)(dian)器產品:家用電(dian)(dian)器、影(ying)印機、電(dian)(dian)腦、打(da)印機,除燈座、開關和(he)插頭以(yi)(yi)外等(deng)以(yi)(yi)外的(de)其他電(dian)(dian)子(zi)消耗品
9、機械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:LPG汽缸和配件、汽油和煤油爐、防風燈、鎖、釘子、手工工具、自行車、汽車配件,減震器、風扇帶、安全帶、制動塊、火花塞。
肯尼亞PVOC——出口商須知及申請程序
肯尼亞政府規定,PVoC目錄內商品須經授權機構的符合性檢驗并獲取符合性證書(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,簡稱CoC)。為順利獲得CoC證書,提請注意以下事項:
備貨過程
1、產品內在品質須符合相關肯尼亞標準或等效國際標準的要求。
2、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、標簽應符合肯尼亞的相關規定。
3、貨物的木質包裝需經熏蒸處理。
申請檢驗
1、 請在貨物備妥前至少三天提交檢驗申請及相關單據。
2、 請及時簽署并回傳“付費確認書”,以便及時安排現場檢驗。
3、 如需委托實驗室測試,請及時安排測試費用的支付,以便及時獲知測試結果(測試結果的通知將不早于測試費用到賬時間)。
現場檢驗
1、 須指定一名出口商現場代表處理檢驗現場有關事宜并代表出口商(申請人)在現場檢驗報告上簽字確認其內容。出口商應知曉現場代表的簽字具有法律效力;
2、 出口商有義務為現場檢驗提供必需的器具,并須經過校準;
3、 在涉及取樣測試時,出口商應按現場檢驗員的要求將樣品寄送至指定實驗室;
4、 請安排必要的勞力和設備,以便貨物的拆包、抽樣和重新包裝等過程,避免延誤;
5、 在貨物整箱出運時,集裝箱須滿足如下要求:
—集裝箱須在約定的檢驗時間到達檢驗地點;
—集裝箱須處于空箱狀態,不可預裝,待檢驗員檢查完畢后方可裝貨;
—集裝箱右側門的搭扣須完好,以便檢驗員施加封識;
—集裝箱須無破損,以防止運輸途中滲進海水損害貨物。
6、 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變更須在約定檢驗日期前一工作日的16點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,否則視為本次檢驗失敗,需重新預約檢驗并收取重驗費。
7、 現場檢驗中發現貨物需要整改,且整改措施無法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,則須安排重新檢驗并交納重驗費。
檢驗完成
檢驗完畢后,請在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最終單據(發票、箱單)以出具檢驗結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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