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裝(zhuang)船前認(ren)證(Pre-shipment Verification of Conformity)(PVoC)”是肯(ken)尼(ni)亞(ya)(ya)標準(zhun)局根據WTO規則取(qu)代過去“裝(zhuang)船前檢驗(Pre-shipment Inspection)(PSI)”的一項新措(cuo)(cuo)施(shi)。該措(cuo)(cuo)施(shi)規定所有進(jin)入肯(ken)尼(ni)亞(ya)(ya)的商品必須證明符合(he)肯(ken)尼(ni)亞(ya)(ya)的標準(zhun)或(huo)得(de)到由(you)ISO/IEC17025體系授權的 實驗室(shi)、國(guo)際(ji)實驗室(shi)認(ren)可合(he)作(zuo)組織(the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-operation, ILAC)或(huo)國(guo)際(ji)檢驗機構聯盟(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spection Agencies, IFIA)簽發的“產品測試證明”。此項措(cuo)(cuo)施(shi)旨在(zai)阻止不安全和品質低劣(lie)的商品進(jin)入肯(ken)尼(ni)亞(ya)(ya)市場。
納入“裝船(chuan)前認證”的商品種(zhong)類包括:
1、所有二(er)手(shou)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:
電(dian)子(包(bao)括(kuo)電(dian)子裝置)和電(dian)器(qi)產品(pin)(pin)(包(bao)括(kuo)家用(yong)電(dian)器(qi))、摩托車、自行車、紡織品(pin)(pin)。二手輪胎,汽車零配件。
2、食品(pin)、農業(ye)產品(pin),包括但不(bu)限于:
包(bao)裝(zhuang)食(shi)品,奶及奶制(zhi)品、肉和(he)肉制(zhi)品、果汁、飲(yin)料、酒精飲(yin)料、油脂、谷物(wu)、糖(tang)和(he)糖(tang)制(zhi)品、動物(wu)飼料。
3、化工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:
M/V輪胎、自行車輪胎、鉛筆、圓珠筆、橡膠避孕套、紙和(he)紙制品、肥(fei)皂和(he)去污(wu)劑、鞋油、安全(quan)火柴、化肥(fei)、水(shui)凈化劑、水(shui)泥(ni)。
4、燃(ran)料和石(shi)油產品(pin),包括但(dan)不限于:
汽油、石蠟(la)、石油和潤滑(hua)油。
5、紡(fang)織品(pin),包括但不限(xian)于:
織(zhi)物、服裝(zhuang)、紗(sha)線(xian)、毯子、室內(nei)裝(zhuang)潢用品(pin)、家(jia)具織(zhi)物、碎布、地毯。
6、鞋類(lei),包括但不限于用以下原料所制鞋類(lei):
皮(pi)革、橡皮(pi)、塑料(liao)、帆布或其(qi)他合(he)成品(pin)。
7、玩具(ju)和兒童保(bao)育產品(所有類(lei)別(bie)),包括但不(bu)限于:
洋娃娃、微縮(suo)和仿真模型
8、電子(包括(kuo)電子裝置)和電器產品,包括(kuo)但不限于:
電(dian)(dian)子(包括電(dian)(dian)子裝置(zhi))和電(dian)(dian)器(qi)產品(pin):家用(yong)電(dian)(dian)器(qi)、影印(yin)機、電(dian)(dian)腦(nao)、打印(yin)機,除燈座、開(kai)關和插(cha)頭(tou)以外(wai)等以外(wai)的其他電(dian)(dian)子消耗品(pin)
9、機械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:LPG汽缸和配件、汽油和煤油爐、防風燈、鎖、釘子、手工工具、自行車、汽車配件,減震器、風扇帶、安全帶、制動塊、火花塞。
肯尼亞PVOC——出口商須知及申請程序
肯尼亞政府規定,PVoC目錄內商品須經授權機構的符合性檢驗并獲取符合性證書(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,簡稱CoC)。為順利獲得CoC證書,提請注意以下事項:
備貨過程
1、產品內在品質須符合相關肯尼亞標準或等效國際標準的要求。
2、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、標簽應符合肯尼亞的相關規定。
3、貨物的木質包裝需經熏蒸處理。
申請檢驗
1、 請在貨物備妥前至少三天提交檢驗申請及相關單據。
2、 請及時簽署并回傳“付費確認書”,以便及時安排現場檢驗。
3、 如需委托實驗室測試,請及時安排測試費用的支付,以便及時獲知測試結果(測試結果的通知將不早于測試費用到賬時間)。
現場檢驗
1、 須指定一名出口商現場代表處理檢驗現場有關事宜并代表出口商(申請人)在現場檢驗報告上簽字確認其內容。出口商應知曉現場代表的簽字具有法律效力;
2、 出口商有義務為現場檢驗提供必需的器具,并須經過校準;
3、 在涉及取樣測試時,出口商應按現場檢驗員的要求將樣品寄送至指定實驗室;
4、 請安排必要的勞力和設備,以便貨物的拆包、抽樣和重新包裝等過程,避免延誤;
5、 在貨物整箱出運時,集裝箱須滿足如下要求:
—集裝箱須在約定的檢驗時間到達檢驗地點;
—集裝箱須處于空箱狀態,不可預裝,待檢驗員檢查完畢后方可裝貨;
—集裝箱右側門的搭扣須完好,以便檢驗員施加封識;
—集裝箱須無破損,以防止運輸途中滲進海水損害貨物。
6、 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變更須在約定檢驗日期前一工作日的16點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,否則視為本次檢驗失敗,需重新預約檢驗并收取重驗費。
7、 現場檢驗中發現貨物需要整改,且整改措施無法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,則須安排重新檢驗并交納重驗費。
檢驗完成
檢驗完畢后,請在兩個工作日內提供最終單據(發票、箱單)以出具檢驗結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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